上述各款情形发生时,本会给付被保障人个人帐户内的补充养老保障金,保障责任终止。
退保
第十五条被保障人在参保满一足年后,因各种原因要求退保时,可由参保单位办理申请退保手续,按退保金表(附后)领取退保金,保障责任终止。参保未满一足年本会不受理退保申请。
申请给付手续
第十六条申请领取退保金或退休后领取补充养老保障金时,应提供经参保单位审核后盖章的《保障金给付审批表》。
第十七条申请领取身故保障金时,应提供下列材料:
1、经参保单位审核后盖章的《保障金给付审批表》;
2、公安部门或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诊断书复印件;
3、被保障人的户籍注销原件和复印件;
4、意外身故还须提供公安部门及医疗机构出具的意外死亡证明和有关资料。
第十八条本会收到材料及手续齐全的申请后,在三十天内经调查核实无误后,给付身故保障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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