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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职工保障互助会团体补充养老保障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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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越来越多人购买保险,很多单位会给职工购买团体养老险,盖因团体年金保险分红型产品具有相当大的空间来满足不同设计需要。
  第五条保障费每年按当年1月1日央行一年期定期存款基准利率上浮一个百分点复利计息,并记入个人帐户作为补充养老保障金(未满足年不计息)。

  第六条第二期及以后各期的保障费应在首期缴费周年同日缴纳,宽限期为三十天。逾期参保单位可选择以下其中一种缴费方式:

  1、补缴当期应缴未缴的保障费和利息(按应缴费当年1月1日央行一年期定期存款基准利率上浮一个百分点计算);

  2、补缴当期的保障费,自补缴费日起到下一保障年度的首期缴费周年同日止不计利息;

  3、封存两年内到首期缴费周年的同日恢复缴费时止。

  在宽限期后到补缴费之日止都作为封存处理。封存期间被保障人不享有保障责任中身故保障金之利益。

  复效

  第七条封存两年内的首期缴费周年同日参保单位恢复缴纳保障费,则从恢复缴纳保障费次日起自动复效。

  第八条封存当年内经本会同意,投保单位按第六条第一款或第二款规定缴纳保障费,则从补缴保障费次日起复效

  保障责任

  第九条保障责任自办妥参保手续或复效的次日零时起生效。

  第十条被保障人在保障期满时,一次性领取本人帐户内的补充养老保障金,保障责任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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