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第二期及以后各期的保障费应在首期缴费周年同日缴纳,宽限期为三十天。逾期参保单位可选择以下其中一种缴费方式:
1、补缴当期应缴未缴的保障费和利息(按应缴费当年1月1日央行一年期定期存款基准利率上浮一个百分点计算);
2、补缴当期的保障费,自补缴费日起到下一保障年度的首期缴费周年同日止不计利息;
3、封存两年内到首期缴费周年的同日恢复缴费时止。
在宽限期后到补缴费之日止都作为封存处理。封存期间被保障人不享有保障责任中身故保障金之利益。
复效
第七条封存两年内的首期缴费周年同日参保单位恢复缴纳保障费,则从恢复缴纳保障费次日起自动复效。
第八条封存当年内经本会同意,投保单位按第六条第一款或第二款规定缴纳保障费,则从补缴保障费次日起复效
保障责任
第九条保障责任自办妥参保手续或复效的次日零时起生效。
第十条被保障人在保障期满时,一次性领取本人帐户内的补充养老保障金,保障责任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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