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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职工保障互助会团体补充养老保障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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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越来越多人购买保险,很多单位会给职工购买团体养老险,盖因团体年金保险分红型产品具有相当大的空间来满足不同设计需要。
  第十一条被保障人在保障有效期内因意外事故身故或在保障责任生效日或封存复效日的180天后因病或保障责任生效日(封存后复效日)起两足年后因自杀身故,本会可按以下规定领取身故保障金:

  1、每份身故保障金为1000元,不论参保几次(包括原老甲种计划),根据参保份数最高可领取三十份身故保障金。若单位参保份数不一,则按该单位的当年人均参保份数给付身故保障金;

  2、参保人数未满10人(包括10人)的单位,按被保障人的平均年龄确定身故保障金:

  1)平均年龄三十岁以下每份1000元;

  2)平均年龄三十一岁至四十岁每份900元;

  3)平均年龄四十一岁至五十岁每份800元;

  4)平均年龄五十一岁以上每份700元。

  给付身故保障金同时返还其个人帐户内的补充养老保障金,保障责任终止。

  第十二条被保障人调离单位,可将保障关系转入新的工作单位,保障责任继续有效。

  意外伤害事故身故的通知

  第十三条参保单位应于被保障人遭受意外伤害身故之日起10天内通知本会,并办理申请给付手续。

  除外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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