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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职工保障互助会团体补充养老保障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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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越来越多人购买保险,很多单位会给职工购买团体养老险,盖因团体年金保险分红型产品具有相当大的空间来满足不同设计需要。
  第十四条对下列情况本会不负支付身故保障金的保障责任:

  1、被保障人在最后一期缴费前已办理退休手续;

  2、保障责任生效日或复效日起180天内,被保障人因疾病所致的死亡;

  3、保障责任生效日或复效日起两足年内,被保障人因自杀或故意自伤行为所致的死亡;

  4、保障责任封存期间因各种原因发生的死亡;

  5、被保障人因犯罪、拒捕行为所致的死亡;

  6、被保障人因斗殴、醉酒所致的死亡;

  7、被保障人因服用、吸食、注射毒品或管制药品所致的死亡;

  8、被保障人因酒后驾驶、无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所致的死亡;

  9、被保障人因流产、分娩、整容手术或其他内外科手术事故所致的死亡;

  10、被保障人因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所致的死亡;

  11、被保障人因进行潜水、滑雪、滑冰、跳伞、攀岩等高风险运动或探险活动所致的死亡;

  12、被保障人患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毒(HIV呈阳性)所致的死亡;

  13、战争、军事行动或动乱所致的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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