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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社会保险的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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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现今的社保已成为城镇职工福利当中十分重要的一部分,人人都在关注着社保的报销福利和缴费数额,但对社保的历史大家了解多少呢?1951年2月2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正式公布,也就意味着中国社会保险制度的正式确立,中国的社会保障制度从此开始和共和国的命运紧密相连,一起经历着风风雨雨。

东北条例是全国解放前夕制定的较为完整的一部以城市公营企业职工为保障对象的劳动保险条例。随后,天津、太原、石家庄等地也先后参照东北条例,结合当地的具体情况,制定了社会保险办法。这些地方劳动保险办法内容广泛,几乎涵盖了现代意义上社会保险的所有内容,为新中国成立后建立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险制度奠定了基础并积累了宝贵的经验。

1949年6月,在华北总工会的基础上成立了全国总工会。李立三出任全国总工会副主席、党组书记,陈云任主席,刘少奇任名誉主席。开国大典之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部成立,李立三兼任劳动部部长。劳动部设立了劳动保险局,全国总工会也成立了劳保福利部,后改为劳动保险部。至此,全国性社会保障制度的中央一级组织架构基本形成。

劳动保险在新中国全面实行

新中国建立初期,新生政权面临严峻的政治形势,外有敌对势力的军事威胁、经济制裁、物资禁运,内有资金短缺、工业萧条、生产设备被破坏、工人大量失业的困境。制定劳动保险条例成为恢复经济,解放生产力,巩固政权基础的一项重要措施。

一位中央领导提出:“全国解放了,农民分得了土地,享受到了革命胜利的果实。现在我们进城了,企业职工生活有困难怎么办,马上提高工资尚没有条件,当前最主要的任务是恢复生产。但是,职工当中的生、老、病、死、伤、残问题还是可以解决或减轻的吧!而且东北地区实行劳动保险的效果很好,全国也可以实行嘛。”

这位中央领导人到底是谁,现有史料中无从证实。有人认为是毛泽东,也有人认为是刘少奇,还有人认为是李立三。

不管是谁说的,这项建议经党中央讨论通过后,写进了当时的临时宪法《共同纲领》。纲领第23条提出,在企业中“逐步实行劳动保险制度”。

不久,根据中央指示,由全国总工会第一副主席、中央人民政府劳动部部长李立三领导,成立《劳动保险条例》起草委员会,成员由全国总工会和劳动部的相关部门领导组成,山西、天津、北京等地工会也派人参加。

实际上,党的领导层对社会保险制度并不陌生。1933年,时任临时中央政府中央执行委员会主席的毛泽东签署公布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劳动法》。其中有关社会保险的内容共计13条,占全部法律条文的十分之一还多。

毛泽东指出:“社会保险制度,必须在一切可能实行的地方真正实行,必须给予社会保险局的工作以应有的注意。”

在劳动保险条例草案的制定过程中,周恩来和刘少奇都亲自过问过。劳动保险条例的起草工作是周恩来亲自启动的,他还责成劳动部会同中华全国总工会一起参与起草工作。

在劳动保险条例制定期间,同时拟订《基层劳动保险委员会组织通则》。通则定稿后,李立三呈送刘少奇审阅。晚上送去,刘少奇马上就看。他看得很仔细,连标点符号等一些细节都作了修改,并于当晚交给新华社,第二天就见了报。

劳动保险条例起草期间,刘少奇、周恩来、陈云等中央领导作过许多批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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