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69年,《关于国营企业财务工作中几项制度的改革意见(草案)》颁布,规定“国营企业一律停止提取劳动保险金,原在劳动保险金开支的劳保费用,改在营业外列支”。劳动保险失去了统筹机制,变为企业保险。财政部冻结了工会统管的劳动保险基金。中国劳动保险基金由工会在全国范围统筹调剂18年之后,转为由企业自行支付劳动保险,进而产生了一系列问题。
1975年9月,国务院决定设立国家劳动总局,由国家计委代管。1978年,国务院发布《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劳动保险制度开始部分重建。这两个办法是对1958年颁布的退休办法的全面修订,也成为“文化大革命”结束后国家恢复重建养老保险制度的重要标志。1979年7月,劳动总局设置保险福利司,国家劳动总局开始实施劳动保险管理工作。
以后,随着我国财政经济状况的好转和大规模经济建设的展开,国家颁布了救灾救济、优抚安置等一系列社会保障政策,并根据社会发展对有关政策进行了充实和调整。在养老保险方面,实行了企业、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职工统一的退休制度。
在医疗保险方面,对企业职工仍然按照劳动保险条例实行劳保医疗,对在各级政府、党派、团体及所属事业单位的国家工作人员实行公费医疗。在工伤保险和女职工生育保险方面,延长了休假时间,提高了待遇标准。
同时,国家每年投入大量的资金用于社会福利,企业、事业单位也努力搞好职工福利,使广大职工得到较高水平的福利保障。所有这些政策和措施构成了我国计划经济时期社会保障的主要内容。
这套制度按照社会主义为广大工人阶级提供国家保险的指导思想,以统收统支的计划经济为基础,为广大职工提供了基本生活保障,在新中国成立后数十年的社会主义建设中,对于调动广大职工的劳动热情,促进国民经济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总的看来,这些社会保障办法对当时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发挥了积极作用,应予以充分肯定,但也存在着一些问题:
一是基本上实行“企业保险”的制度模式,企业承担着全部社会保障费用,并且负责日常事务管理。
二是职工个人不缴纳社会保障费用,但享受的社会保障项目比较多,生老病死全靠国家,但没有失业保险内容。
三是实行代际转移的现收现付资金筹集方式,没有社会保障资金积累。这些做法显然不能适应经济体制改革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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