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门立法科学立法
劳动保险条例从1949年11月26日开始起草。刘秉德是早期从事劳动保险工作的工会干部。他如今已经86岁,提起劳动保险条例制定时的往事,仍旧激动不已。“1950年,我大学毕业就分到全总从事劳动保险工作,我这一辈子只干了这一件事。我希望中国的劳动保险事业有人来记载它、记住它。”刘秉德说。
草案主要是拿《东北条例》作参考,一条一条地推敲,同时也做社会调查。
在条例立法的科学性上,起草小组下了很大的工夫。刘秉德参与了生育保险的调研,他说:“条例的条文每一条都不是凭空想出来的,都经过了科学的论证。比如生育待遇的调研,在北京找了妇产科大夫和有关的专家,多次开座谈会。又到上海去,找妇婴医院大夫,讨论休息多长时间对产妇更好,更有利。那时候,听妇产科的大夫讲,中国有坐月子的习惯,认为从孩子出生起,一个月,子宫收缩结束就可以了。这没有科学根据,怎么可能那么巧,就一个月?后来讨论来讨论去,就定了42天。这些专家说42天够了。最后条例定的是56天。这些都是经过讨论确定的。
“还有女工的退休年龄,经过研究后定下来,女工50岁退休。当时制定女工的退休年龄真是从照顾女职工的角度考虑的。现在我听说,有人写文章,认为这个退休年龄的规定是对女职工的歧视,这是说反了。当时,有人说中国解放就是看妇女的解放。旧社会,妇女在最底层,女工比男工更受歧视。劳动保险条例制定女工的退休年龄是照顾妇女的体现。”
起草工作不但总结了革命根据地和解放区以及铁路、邮电等产业部门实行劳动保险的经验,还吸收了国外的作法。在当时的全国总工会国际科,有4名苏联专家协助工作,为首的卡列巴诺夫是苏共中央候补委员,其中还有一位专门从事社会保险制度研究的专家。他们都为劳动保险条例的起草提供了帮助。
草案拟定并经过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审查同意后,政务院第56次政务会议听取了李立三关于劳动保险条例草案的报告。在会议讨论中,有些中央部门提出了一些非原则性意见。根据记者查阅当时的历史资料,修改意见是由政务委员章乃器总结整理提交的,列举了中央各部门对草案的意见,但没有原则性的反对意见。
1951年2月23日,政务院第73次会议讨论通过了该条例。
承前启后完善更待将来
84岁的田春润也是一个“老保险”,从上世纪50年代初进入劳动部劳动保险局,到80年代退休,他一直从事劳动保险工作。提起劳动保险条例,他至今都显得十分自豪。
“文革前,劳动保险运行的非常平稳,那时的劳动部保险福利局的工作很清闲。为什么?就是劳动保险条例制定得太好了,太完备了,生、老、病、死、伤、残、医全管,有什么不明白的就查,什么问题都规定在里面了。直到文革开始,一切都被破坏了。”田春润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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