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已从传统保险进入到现代保险的阶段,其表现在:保险职能已经从经济补偿和给付的基本职能,演变为经济补偿和给付、资金融通和社会管理等多职能;保险的风险保障从早期的财产、人身和责任等风险,到参与经济社会风险的管理,再到综合风险的处理;保险学从海上保险、火灾保险、人身保险等单一保险学发展到现在的综合保险学;保险保障从单纯的商业保险和社会保险,发展成商业保险、补充保险、社会保险、合作保险和互助保险等多层次、多支柱的体系。由此可见,无论是社会经济和人类文化的进步和需求的发展,还是风险的综合和复杂性、保险自身的局限性等等,均催生保险自身的创新和职能的拓展,同时要求保险不断扩大承保范围,加强与社会组织与团体或者其他风险管理方式的结合和合作。由此,保险专业教育既要坚持传授商业原则下的承保条件和赔偿标准,更要教导树立市场化条件下个体公平的风险成本与收益原则,实现保险交易和辅助人之间的利益平衡。但是,现代保险专业教育又不应仅仅局限于保险的商业性。除商业性外,保险专业教育应拓展保险的社会、金融和公共等属性,也就是说,需要注重保险与国家社会经济和企业个人的不同形式和内容的结合,实现保险积极参与社会防灾防损等社会风险管理、参与保险市场与资本市场建设、参与巨灾风险和社会危机管理和公众事务的处理等。金融危机告诉我们,无论是银行还是保险公司,纷繁复杂的新产品和新的创新,已超越基础资产和基础产品等原始形态,让人们看不清中间环节更不知道风险点所在。因此,追踪与把握保险商业性的同时,洞察保险的商业性与社会性和公共性等融合的边界和外延,才能保持一定的清醒与警觉,方能实施相应的对策。当今,如果我们的保险专业教育仅限于保险的商业性教育,忽视保险向社会性和公共性领域的发展及其作用,将遏制保险应有的光芒,同时丧失保险的竞争力和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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