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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农村合作医疗的社会保险学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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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加强新型农村建设,提高老百姓生活水平,大力发展新型建设是生活在农村的老百姓一样能够享受到和城镇的医疗水平,缩小城镇和农村的差距。

  加强新型农村建设,提高老百姓生活水平,大力发展新型建设是生活在农村的老百姓一样能够享受到和城镇的医疗水平,缩小城镇和农村的差距。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自愿性原则,导致家庭(个人)账户制度、保门诊、捆绑外出务工人员参保等制度设计引起诸多问题。文章认为,以各级政府出资为主,农民个人出资为辅,按县市统筹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已具备了社会保险的本质特征。基于公平原则、制度保障目标和实际运行效果以及可持续发展的考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按照强制性的社会医疗保险制度发展的时机已经成熟。文章提出了完善农村社会医疗保险制度的相关建议。

  关键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社会医疗保险;自愿原则;强制原则。

  2003年,卫生部、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见》中要求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并规定这一制度是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一般以县(市)为单位进行统筹,资金筹集和使用采取以收定支、适度保障的原则。在政府的强力支持和财政投入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迅速发展,成效显著。同时我们观察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其中一些问题是由对制度的本质认识不充分和“自愿参加”原则引起的。本文通过社会保险学学理的分析,认为新型合作医疗保险已经具备了社会保险的本质特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发展方向是强制性的社会保险制度。

  一、研究的背景及意义。

  2003年建立的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明确了制度的性质是“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必须坚持农民自愿参加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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