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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农村合作医疗的社会保险学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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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加强新型农村建设,提高老百姓生活水平,大力发展新型建设是生活在农村的老百姓一样能够享受到和城镇的医疗水平,缩小城镇和农村的差距。

  (三)“自愿原则”引起的问题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取得成就有目共睹,但其制度本身以及发展的过程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1.“自愿原则”的由来。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行“自愿原则”,是试点之初公共政策实施之初可利用的有限公共资源、面临的政治压力等多重因素的结果,有其合理性。

  90年代重建合作医疗的失败降低了政府公信力。政府政策形象是公共政策需要的公共资源,90年代政府曾经尝试“重建”和“试点”合作医疗,但均遭失败;制度覆盖率较低,一旦生病,风险完全由农民个人承担。农民对政府的不信任感加强,强制实施会引起农民的不满。

  税费改革背景下,强制参与和收费可能面临政治压力。21世纪初,三农问题的核心是农民税费过重。国务院决定在2003年全面推进减轻农民税费的改革。在这种政策环境下,强制农民参加合作医疗可能引起农民的误解,而自愿参加则较容易被接受。虽然政策制定者明白“农民为参加合作医疗、抵御疾病风险而履行缴费义务不能视为增加农民负担”,但这一思想并没有体现在制度设计中。

  2.“自愿原则”的学理分析。

  自愿原则下,部分农民将从保障的网络上漏掉。一类是“逆向选择”的人,一类是无力支付保险费的人。由于对疾病风险的短视,部分农民的逆向选择不可避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特征之一是以大额医疗费用为保险标的,通常是“保住院”费用。住院医疗费用发生的几率较小,健康状况良好的人倾向不参加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健康状况不好的人参合积极性高。前一种情况会导致部分人没有保障,而后一种情况则会导致制度运行的收支状况恶化。而无力支付保费的人,不只是保障制度的漏网之鱼,还会产生新的不公平:即因为无力支付保费而得不到各级政府的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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