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制度准备比较充分。
从制度运行机制看,新农合已经是一项社会保险制度了。制度确立了多方筹资原则,各地依据实际制定了筹资标准和比例;确立了以大病统筹为主的保障重点;各地在以收定支,收支平衡,量入为出,保障适度的原则下,制定了补助标准,并探索了报销方式;基金管理和监督制度形成,实现收支分离,管账分开,封闭运行,定期监督、公开基金收支、使用情况。这些为新农合向社会保险转变提供了很好的制度基础。
四、完善农村社会医疗保险制度的进一步思考。
改变自愿参加原则为强制性社会医疗保险制度后,在短期内有必要调整一些相关政策,进一步完善保险制度,提高制度的公平性和效率。
1.变“自愿”为“强制”,取消家庭账户。
归根结底“,逆向选择”是医疗保险市场失灵的表现,需要政府的干预,政府不能害怕承担乱干预的指责。政府在这一领域最有效的干预手段是建立具有强制性的社会保险制度,在社会范围内分散风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已经具备了社会保险制度本质特征,解除制度设计缺陷的根本在于将参与原则由“自愿”改为“强制”,明确政府的管理、财政投入责任。
家庭账户的设计主要是防止逆向选择的,在强制原则下不存在逆向选择问题。应该取消家庭账户,充实大病统筹基金,从而提高大病的保障水平,提高资金的利用效率。
2.统一“大病统筹”的保障目标。
保险的作用是防止较大的医疗支出降低了居民对医疗服务的可及性以及医疗费用引起家庭的返贫、致贫。2003年制度定位“以大病统筹为主”
是比较准确的,符合保险制度原理,在筹资水平有限的情况下,制度完成“大病统筹”的目标是合理的。实践中,一些地区期望人均50到100元的保费,建统筹基金又建家庭账户,保大病又保小病,保住院又保门诊,补偿医疗费用还要预防疾病的发生,这种期望是不切合实际的,资金的分散使用达不到分散风险的效果。即便保费在2010年上涨到人均150元也是做不到包治百病的。我们不能指望一项制度解决所有人的所有的问题,一项制度只能解决绝大多数人的一般问题,特殊的人群、特殊的问题只能靠其他的制度来解决。
用微信“扫一扫”,精彩内容随时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