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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的社会保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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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德国是世界上社会保险制度最为完善和复杂的国家之一,其社保制度已有一百多年的历史。近年来,由于人口老龄化问题日益突出,出生率不断下降,失业率和失业总人数持续上升,养老、失业和医疗等保险均不同程度地出现入不敷出的局面,给德财政平衡带来沉重负担

  (一)养老保险

  法定养老保险堪称德社保制度的最大支柱,旨在员工丧失工作能力和进入老龄或死亡的情况下,为员工及其家属提供保障。所有职员、工人和学徒,包括部分自营者,均有义务参加法定养老保险,它覆盖了近90%的从业人员。重要的养老保险机构有联邦职员保险机构(BfA)、工人保险公司、农业养老保险公司、海员医疗养老保险公司和联邦铁路保险机构等。

  在计算养老险保费时,按规定只是以毛工资中一定限额以下的收入为基数。2003年的最高计算基数为月毛工资5100欧元。养老保险的保费率2001年和2002年均为月毛工资的19.1%,2003年提高到19.5%,2004年可能将升至19.8%。

  (二)失业保险

  失业保险旨在通过发放失业保险金等保护措施,为参保人员提供保障。所有的职员、工人和学徒都必须参加法定失业保险。失业保险的管理机构是联邦劳工局及各地劳工局。失业期间的社会保险由国家承担,经个人申请并得到劳工局的批准后,各地劳工局可为失业人员提供再就业培训。

  计算失业保险保费的毛工资最高限额与养老保险相同,2003年的最高计算基数为月毛工资5100欧元。德失业保险费率为月毛工资的6.5%。

  (三)医疗保险

  所有的职员、工人、学徒、退休人员和大学生都有义务参加法定医疗保险。如果参保人的月毛工资超过参加法定医疗保险的最高界限(2003年为3450欧元),就可以选择继续参加法定的医疗保险或改为参加私人医疗保险。但自营者和自由职业者,如建筑师和律师,无论其是否达到最高工资界限,均可根据自愿选择参加法定医疗保险或私人医疗保险。法定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可自行选择保险公司,家属可以随保,不另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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