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申请免除在德部分社保义务的程序
根据协定,已在国内按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保险费的人员,可按以下程序办理申请免除在德国缴纳养老和失业保险费的证明:
中资机构为每位拟免除在德养老和失业保险义务的中方内派雇员(申请人)填写《办理〈根据中德社会保险协定出具的证明书〉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填毕《申请表》(一式三份)后即送国内派出单位;国内派出单位签字盖章后,径送各自参保所在地的养老和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经办机构在审核参保人员的情况无误后签字盖章;派出单位再将《申请表》寄送至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综合处外事组)审核;该中心审核无误并签字盖章后,将正式对外出具《根据中德社会保险协定出具的证明书》。
请在将有关材料寄送社保中心时,即告该中心寄送或领取证明书的途径,并交纳相应的成本费用。上述《申请表》及有关说明可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保中心网页下载,网址:www.molss.gov.cn,进入后点击"直属单位",然后点击"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再点击"有关申请表信息"。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际合作司负责将社保中心出具证明书的情况通知德方主管单位。中资公司内派雇员办妥证明书后,将证明书交给各自公司的会计师事务所,由其负责办理免除养老和失业保险的具体事宜。
五、中资企业应注意的问题
(一)免除养老和失业保险有关问题
1.《申请表》中要求填写外经贸部(现为商务部)批准证书号和批准时间。因此,中资企业在德设点前,必须履行国内的有关报批手续,其内派人员才可享受申请免除在德养老和失业保险的待遇。
2.《申请表》必须经国内参保所在地的失业和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并签字盖章。只有已在国内按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保险费的人员,才能申请免除在德投保养老和失业保险。
3.中资公司与代表处人员的免除待遇虽完全一样,但免除时间不尽相同。中资公司人员这两项保险义务的免除一经确定,即为五年,之后可再申请延长三年;而代表处只能先免除四年,之后再申请延长三年。
4.公司总经理若与总公司签有股份托管协议,且托管的股份在50%以上;或个人持股超过25%,且享有股东大会的无限授权,则可自动免除在德投保养老和失业保险的义务。但根据我国有关规定,境外企业股权不得以个人名义持有,如有特殊情况,确需以个人名义持股的,必须按规定在国内外办理委托协议书公证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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