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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的社会保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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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德国是世界上社会保险制度最为完善和复杂的国家之一,其社保制度已有一百多年的历史。近年来,由于人口老龄化问题日益突出,出生率不断下降,失业率和失业总人数持续上升,养老、失业和医疗等保险均不同程度地出现入不敷出的局面,给德财政平衡带来沉重负担

  2001年7月12日,中德两国政府签订了社会保险协定,这是我国在社会保险领域签订的第一个双边协定。2002年4月4日,中德社会保险协定正式生效。该协定的签订和生效,对于解决中德双方在对方国内就业人员的社会保险问题以及今后解决我国同其他国家间的同类问题具有重要意义。

  1.中德商签社保协定的背景及意义

  自80年代末以来,德国一些地区根据有关法律相继对部分中资企业及其工作人员开征养老、失业等社会保险费。根据德国近几年司法判例,包括我国在内的绝大多数未与德国签订社会保险协定的国家驻德企业及雇员均须在德交纳社会保险费。而实际上大多数中资企业在国内已依法参加了社会保险,其工作人员在德工作期满后即回国,在德不发生养老和失业问题。德方的做法造成中资企业社会保险双重缴费,增加了经营成本,影响了中资企业在德的发展。

  同时,我国统一的养老和失业保险制度已初步建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失业保险条例》的规定,外资企业亦有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义务。社会保险属地管理是国际上通行的做法,我国的社会保险扩面工作也将进一步覆盖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方职工,德资企业德方职工同样面临着社会保险双重缴费问题。

  在此背景下,中德两国政府进行了商签两国社会保险协定的谈判工作。这项工作对我国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险制度,在经济和社会立法上进一步与国际社会接轨,具有重要意义。协定生效后,在德中资企业及员工承担双重养老和失业保险缴费义务的难题得到妥善解决,双边贸易和经济合作的外部环境得以改善,特别是中资企业的经营成本大大降低。

  2.中德互免部分社会保险的具体规定

  根据协定,互免险种仅包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这样规定主要是考虑到双方尤其是我国公民在德就业的实际需要。列入养老和失业保险主要是考虑到这些员工驻外的临时性,在外期间不发生养老和失业问题。协定未将医疗、护理和工伤事故保险列入互免范围,主要是从保护驻外员工的实际利益出发,员工仍需在就业地点参加医疗、护理和工伤事故保险并享受相应的待遇。据此,中方内派人员经申请后可免除在德投保养老和失业保险的义务,两项保费约占报税工资的26%。

  协定主要涉及以下5类人员:(1)缔约一方企事业单位派往缔约另一方执行临时工作任务的员工,简称为"被派遣雇员";(2)缔约一方企业派往其在缔约另一方成立的子公司工作并由该子公司支付报酬的员工,简称为"子公司雇员";(3)在国内无确定雇主的人员,简称"无雇主人员";(4)双方在远洋船舶上的从业人员,简称"船员";(5)双方外交机构及其工作人员雇用的本国国籍人员,简称"外交雇员"。

  两国劳动保障部门以及主管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相互无偿提供必要的协助。这些协助包括为办理免于承担缔约一方社会保险义务开具有关证明书,相互提供有关数据使用的情况等。我国开具证明书的机构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和该部指定的其他机构。德国开具证明书的机构为各主管医疗保险机构和联邦职员保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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