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除中央、省属企业外)均纳入工资指导线的调控范围。
2、一般竞争性和基础设施类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职工平均工资增长不得突破工资指导线的上线。政府投资类企业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不得突破基准线。享受财政补贴企业职工平均工资增长不得突破下线。
3、企业应于每年4月底前将上年度工资指导线实施方案及执行情况报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审核。4、对工资指导线实施方案逾期未备案的企业,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据《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政策咨询部门劳动关系处电话:85912598
4、《关于实施更加积极就业政策做好“十二五”期间城乡就业工作的通知》(青政办发〔2011〕27号)
内容提要
1、从2011年起,就业困难人员中“4045”失业人员调整为“4050”失业人员。其他人员范围没有调整,仍将低保人员、协保人员、残疾人、城乡“双零”家庭成员等纳入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范围。
2、对市内四区开发的保洁、保绿、治安等社区公益性岗位,市财政继续给予养老、医疗、失业、工伤保险和每人每月150元的岗位补贴,此次将区财政配套的岗位综合补贴由每人每月150元提高到200元。
3、为引导各类用人单位吸纳就业,对招用经认定的本市就业困难人员和家庭困难高校毕业生,继续给予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补贴,另外按每人每月200元标准给予岗位补贴。
4、高校毕业生和本市失业人员、未就业退役军人、残疾人、未就业随军家属、被征地农民、返乡农民工等七类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可申请小额担保贷款。贷款额度由最高不超过每人5万元提高到10万元;创办企业的,贷款额度由最高不超过20万元提高30万元,具体根据创业者实际需要资金状况确定。
5、对高校毕业生和本市失业人员、返乡农民工从事个体经营的,继续给予每人4000元的资金扶持;对创办企业的,将扶持金标准由4000元提高到5000元。
6、对高校毕业生和本市失业人员、返乡农民工创办企业,与新招用人员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根据带动就业人数给予每人2000元的一次性岗位开发补贴。将新招用人员的认定范围,由原来的本市高校毕业生和失业人员,扩大到外地的高校毕业生。
政策咨询部门就业促进处电话:85912360
5、《关于开展大学生创业培训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青人社发〔2011〕2号)
内容提要
1、自2011年起,力争用3-5年的时间,培训大学生创业者10000人以上。
2、参加培训的大学生一律免费,培训费用由市财政负担。给予资金补贴,补贴标准每人最高不超过2000元。
3、各孵化基地管理部门在培训结束后,向市孵化基地管理中心提出创业培训补贴申请,同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政策咨询部门高校毕业生就业处电话:68611001
6、《关于贯彻执行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具体问题意见的通知》(青人社发〔201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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