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高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财政补助标准,由2010年的每人每年120元提高到200元。从2011年10月1日起,提高参保居民的医疗保险待遇。老年居民、重度残疾人和城镇非从业人员在社区定点医疗机构(五市可选择镇卫生院)发生的符合规定的1200元以内的普通门诊医疗费,报销比例由原来的40%调整为50%,其中基本药物的报销比例再提高10个百分点。老年居民、重度残疾人和非从业人员的住院医疗费,各统筹分档支付比例分别提高5个百分点。老年居民、重度残疾人和城镇非从业人员特殊疾病门诊医疗费在规定限额以内的部分,统筹支付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由原来12万元提高到15万元。
政策咨询部门医疗保险处电话:85912755
19、《关于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实施意见》(青人社发〔2011〕31号)
内容提要
1、本通知所称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包括2011年7月1日后办理领取手续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以及2011年7月1日前已经开始领取、7月1日后仍在领取失业保险金的人员,不包括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金的自谋职业人员。
2、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应由失业登记所在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办理职工医疗保险参保手续。
3、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在2011年6月30日前住院,7月1日后出院的,其7月1日以后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照本通知执行。
4、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后仍未就业的,可按规定相应参加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农村合作医疗等。
5、本通知自2011年7月1日起执行。
政策咨询部门养老失业保险处电话:85912375
20、《关于实施青岛市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的通知》(青人社发〔2011〕32号)
内容提要
1、享受创业扶持政策的大学生扩大为所有来青创业的毕业5年期内的大学生和驻青高校在校大学生;
2、一次性创业补贴由4000元调整为5000元;
3、大学生创办企业申领一次性岗位开发补贴招用人员范围中增加硕士以上学位的毕业生;
4、个体经营和创办企业小额担保贷款最高额度分别由5万元和20万元提高到了10万元和30万元;
5、大学生创办企业入驻高校毕业生创业孵化基地可享受第1年100%、第2年50%、第3年30%房租补贴;
6、高校毕业生创业孵化基地内大学生创办企业,根据经营收入、纳税情况、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情况,由所在区(市)给予一定奖励性补贴;其生产的节能环保、自主创新产品,按政府采购扶持政策予以优先采购;
7、设立1000万元的政策性引导基金,建立初期规模为1亿元的大学生创业股权投资基金,重点投资初创期和初具规模的大学生创办企业;
8、大学生创办企业自企业注册之日起,3年内可免费参加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组织的人才招聘会。
政策咨询部门高校毕业生就业处电话:68611001
21、《关于转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五部门关于印发建立和创新劳动人事争议预防调解大协作机制的意见的通知的通知》(青人社发〔2011〕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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