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收到工伤认定申请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明确应在15日内做出决定;对用人单位不能在规定时限内提出申请的,规定延长时间不得超过30日;对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将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限期由原来的60日缩短为15日。
2、增加了工伤认定决定时限中止的规定,将认定工伤决定书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的送达期限,由20个工作日缩短为20日。3、对拒不协助工伤认定机构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的用人单位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依法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政策咨询部门工伤保险处电话:85912395
15、《关于调整青岛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生育津贴计发办法的通知》(青人社发〔2011〕26号)
内容提要
自2011年7月1日起,企业职工生育津贴由原来按照本人月缴费基数计发,调整为生育或流引产时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职工生育或流引产前12个月变动工作单位的,其生育津贴按照生育或流引产前12个月内工作过的各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加权平均数计发。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职工生育津贴按60%计发;高于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职工生育津贴按300%计发,高出部分由用人单位补差。
政策咨询部门市社会劳动保险事业办公室电话:85712034
16、《关于社会保险参保缴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青人社发〔2011〕27号)
内容提要
1、自2011年7月1日起,在我市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的,个人账户的余额全部继承。
2、2011年7月1日后,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补缴新产生的社会保险欠费时不再补收利息,按规定加收滞纳金。补缴2011年6月30日前欠缴的社会保险费,仍按原规定执行。
3、用人单位应于每月1-15日办理参保缴费申报,并于每月24日前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当月的社会保险费,逾期未缴纳的,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4、职工(包括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在我市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的,各用人单位应当分别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政策咨询部门市社会劳动保险事业办公室电话:85712034
17、《关于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公开招聘面试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青人社发〔2011〕29号)
内容提要
1、要求各区市、各单位成立面试工作领导小组。面试方案经领导小组确定后,报市主管机关审批同意,上网公布后方可实施,严格执行,不得擅自更改。
2、要求科学设置面试考官组和确定评分办法,每个面试考评组原则上不少于7名考官,其中本单位考官一般不超过1/3。专业技术岗位招聘时,面试考官中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考官总数的2/3。采取去掉一个最高分、去掉一个最低分的计分办法,确定面试成绩。
3、要求邀请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各界人士代表全程监督,全程采用音视频监控,对违反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规定的面试,由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主管机关视情况责令招聘单位纠正或宣布无效,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政策咨询部门市场管理与人员调配处电话:85911272
18、《关于调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财政补助标准及相关政策的通知》(青人社发〔2011〕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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