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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人社局2011年政策文件解读 涵盖就业社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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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为方便广大市民了解政策、享受政策,广泛宣传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更多地听取市民意见建议,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2011年度涉及就业、社会保障、收入分配等方面的政策文件进行了汇总,并将文件内容以提要的形式予以刊登,供广大市民查阅参考。
  内容提要

  1、原按《关于开展社会保险扩面征缴联合执法检查的通知》(青劳社办〔2006〕65号)有关规定参保缴费的农民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出我市时,须按规定补缴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后,方可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2、非本市户籍人员在外省参保缴费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时,按规定待遇领取地确定为山东省的,符合以下条件之一,我市为其养老保险关系接收地及待遇领取地:我市为其省内最后一个缴费年限满十年参保地的;其在省内各地市缴费年限均不满10年,我市系其缴费年限最长参保地的;其在省内各地市缴费年限均不满10年,且在省内各参保地缴费年限相同,我市为其最后参保地的。

  政策咨询部门市社会劳动保险事业办公室电话:85712034

  7、《关于印发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协议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青人社发〔2011〕7号)

  内容提要

  1、工伤保险协议医疗(康复)服务机构评估申请要符合“经卫生及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并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以及取得《中国人民解放军事业单位有偿服务许可证》和《中国人民解放军事业单位有偿服务收费许可证》的军队医疗机构”等条件。

  2、承担工伤康复业务的服务机构应当具备二级综合医疗机构资质或医疗康复资质,且康复技术水平在本地区处于领先水平;设有专门的康复病房,康复病房床位在20张以上,每张病床净使用面积在6平方米左右等条件。

  3、工伤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的申请评估应符合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持有效《营业执照》和省民政行政部门颁发的《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企业资格认证书》等条件。

  4、违反工伤保险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就医管理规定的;不履行《服务协议书》约定的;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材料的;被卫生、民政等行政部门取消执业资格的工伤保险协议服务机构将被暂停或取消服务协议。

  政策咨询部门工伤保险处电话:85912395

  8、《关于使用2010年度青岛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和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有关问题的通知》(青人社发〔2011〕12号)

  内容提要

  根据青岛市统计局《2010年青岛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公布数据,确定我市社会保险政策涉及使用的2010年度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28549元(月均2379元),确定使用2010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9109元作为2011年我市工伤保险一次性工亡补助金计发基数。

  政策咨询部门市社会劳动保险事业办公室电话:85712034

  9、《关于印发青岛市人事争议预防工作试行办法的通知》(青人社发〔2011〕13号)

  内容提要

  1、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退、辞职等解除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社会团体与其工作之间因辞退、辞职等解除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军队文职人员聘用单位与文职人员之间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等三类争议适用本办法。

  2、要求用人单位在做出解除人事关系决定时要做到事实清楚、程序合法、所依据的规章制度合法而且还要有送达报批手续。

  3、规定区市仲裁委办公室应该为用人单位提供人事争议预防和调解的专业咨询服务。

  政策咨询部门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院电话:82669702

  10、《关于将干燥综合征等疾病纳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大病管理等问题的通知》(青人社发〔2011〕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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