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释】本条是关于从事劳动能力鉴定的组织或者个人违反规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用人单位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瞒报工资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骗取工伤保险待遇,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骗取工伤保险基金支出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并处骗取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解释】本条是对用人单位瞒报工资总额的处罚以及对用人单位、工伤职工骗取工伤保险基金支出的处罚规定。
1.对用人单位瞒报工资总额的处罚。
2.对用人单位、工伤职工骗取工伤保险基金支出的处罚。
第五十七条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不按服务协议提供服务的,经办机构可以解除服务协议。
经办机构不按时足额结算费用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可以解除服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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