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增加了劳动能力再次鉴定和复查鉴定的期限的规定(新旧《条例》第29条)
【解读】旧《工伤保险条例》对劳动能力再次鉴定和复查鉴定的期限没有明确规定,新《工伤保险条例》明确规定为60日,必要时可延长30日。
十、变更了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的支付主体:由用人单位改为工伤保险基金,简化了工伤医疗待遇的支付方式,同时增加了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医疗待遇的内容、范围(旧《条例》第29条、新《条例》第30条)
【解读】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由用人单位支付,新《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取消了70%的限制,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且支付主体改为工伤保险基金,而非用人单位。另外,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亦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而非用人单位支付。
十一、增加了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的医疗费用不停止支付的规定(新《条例》第31条)
【解读】新《条例》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认定为工伤的决定后发生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支付工伤职工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旧条例无此规定。这一规定有利于保护工伤职工的权益,防止用人单位借诉讼程序拖延支付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加大工伤职工的诉讼成本,加重工伤职工的经济困难。
十二、提高了一至十级伤残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旧《条例》第33-35条、新《条例》第35-37条)
【解读】新旧《条例》一次性伤残补金助金标准比较:一至四级增加3个月本人工资,五至六级增加2个月本人工资,七至十级增加1个月本人工资。详细如下:一级,27个月;二级,25个月;三级,23个月;四级,21个月;五级,18个月;六级,16个月;七级,13个月;八级,11个月;九级,9个月;十级,7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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