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一、删除了对“职工”的定义(旧《条例》第61条、新《条例》第64条)
【解读】旧《条例》定义的“职工”,是指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各种用工形式、各种用工期限的劳动者。新《条例》删除了该规定,故对“职工”的理解应适用《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其它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李昌悦先生解读新《工伤保险条例》的六大亮点
2010年12月8日,国务院第136次常务会议通过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新修改后的《工伤保险条例》将从2011年1月1日正式执行,应该说这次的工伤保险条例的修改是中国法制史上又一大进步,进一步体现了对劳动者的尊重,以我浅见,这次条例的修改体现了六大“亮点”。
亮点一:“标准统一”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修改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而原来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由于全国各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参差不齐,职工的平均工资相差较大,同样的工亡事故得到的一次性补助金标准差异太大。而修改后的工亡补助金的计算标准得到统一,如果按照2009年的全国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17175元计算,那么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17175×20=343500元,真正实现了“同命同价”,这不仅是人权方面的重大进步,而且更是对生命的尊重!
亮点二:“范围扩大”
原条例中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的人群为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两类型,而修改后的条例中新增了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会计师事务所等六类人群,使参保范围大大增加,使新增人群有法可依,有保可参,大大提高了新增人群的安全感和幸福感指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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