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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工伤保险条例主要包括哪些亮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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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这次条例的修改体现了六大亮点,包括标准统一、范围扩大、待遇提高、强调自律、简化程序、企业减负。在一定程度上是用排除条款提醒人们,上下班途中大家要自觉地遵守交通规则。注意避免道路交通伤害,这是每人一个公民的义务。

  十三、变更了五至十级伤残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支付主体(旧《条例》第34、35条、新《条例》第36、37条)

  【解读】旧《条例》规定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新《条例》规定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十四、大幅提高了并统一了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旧《条例》第37条、新《条例》第39条)

  【解读】旧《条例》规定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新《条例》规定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特别注意计算基数及相乘的系数均不一样。

  十五、被判刑正在收监执行的可继续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旧《条例》第40条、新《条例》第42条)

  【解读】旧《条例》规定“被判刑正在收监执行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新《条例》删除了这一规定,意味着被判刑正在收监执行的可继续享受在判刑收监执行前已经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

  十六、企业破产时工伤保险待遇费用不享受优先受偿地位(旧《条例》第42条、新《条例》第43条)

  【解读】对比新《条例》第43条第四款与旧《条例》第42条第四款,新《条例》将“优先”两字删除,即“企业破产的,在破产清算时依法拨付应当由单位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意味着企业破产时工伤保险待遇费用不享受优先受偿地位,而是与其它债权享受同等的清偿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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