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
用人单位对经办机构确定的单位缴费费率不服的;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认为经办机构未履行有关协议或者规定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对经办机构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异议的。
原条例中规定了行政复议是前置程序,如果没有行政复议是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所以操作程序比较复杂,致使诸多工伤争议案件不了了之,企业主逃避了责任,而劳动者的伤害无法得到合理的补偿。
而修改的条例中规定发生工伤争议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大大简化了操作程序,提高了工伤争议的效率。
亮点六:“企业减负”
新修改的条例中充分考虑到为企业减轻负担,一方面要求充分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利,同时又要兼顾企业的可持续性的发展,所以修改前的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
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而修改后的这部分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这在某种程度上也减轻了企业的负担,使企业能够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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