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4日,记者获悉,南昌市民政局、财政局、卫生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以简化城乡医疗救助程序,提高城乡医疗救助覆盖面和救助标准,最大限度地缓解贫困群众因病造成的生活困难。
医疗救助对象包括农村五保等八类人群
城乡医疗救助实行属地管理,救助对象为具有当地户口的以下人员:农村五保对象、城乡低保对象、城乡低保边缘户、新增四类对象、城乡孤儿、城乡贫困家庭儿童、城镇特殊困难群体、县(区)政府认定的其他特殊困难对象。
医疗救助对象享受资助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称“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医疗救助、住院医疗救助、大病医疗救助和优惠医疗。
因发生交通事故由对方承担医疗费用、违反治安管理或犯罪行为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康复保健、整形美容等费用、无正当理由或未经事前同意不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等情况发生的费用不纳入医疗救助范围。
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应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基本药品目录、诊疗项目范围实施诊治,对超越该范围的费用不纳入医疗救助范围。
城市低保等对象参保参合费用由政府负担
政府出资资助城乡困难群众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其中,农村五保对象(含农村孤儿)、农村低保对象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个人缴费部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提高筹资标准前的人均10元/年,按原渠道在现行农村医疗救助资金中开支;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提高筹资标准后的个人缴费的增量部分和新增农村低保对象的个人缴费部分,全部由省财政负担,在省财政下达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资金中开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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