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低保非常补对象、新增四类对象经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补偿后,个人负担部分按60%予以救助。普通病住院费用,全年个人累计救助额不超过4000元。重症病住院费用,个人负担部分在5万元以下的,当年累计救助额不超过2万元;个人负担部分在5万-10万元的,当年累计救助额不超过3万元;个人负担部分在10万元以上的,当年累计救助额不超过4万元。
城乡低保边缘户享受一次性大病医疗救助
城乡低保边缘户享受一次性大病医疗救助。救助对象因患重症病治疗所发生的费用,经各项医疗保险和所在单位报销后,个人负担部分按60%予以救助,最高救助额不超过3万元。各县(区)每年城乡低保边缘户医疗救助资金总额不得超过城乡医疗救助基金当年总额的10%。
城乡低保“三无”常补对象家庭儿童、城乡孤儿(含三院供养的孤儿),因患恶性肿瘤(含白血病)、血友病、尿毒症(肾衰竭)、脑瘫等重大疾病产生的门诊、住院费用合并计算,经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补偿后,个人负担部分予以全额救助。
城乡低保一般常补对象家庭儿童,因患恶性肿瘤(含白血病)、血友病、尿毒症(肾衰竭)、脑瘫等重大疾病产生的门诊、住院费用合并计算,经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补偿后,个人负担部分按90%予以救助。个人负担部分在5万元以下的当年累计救助额不超过4万元;个人负担部分在5万-10万元的当年累计救助额不超过7万元;个人负担部分在10万元以上的当年累计救助额不超过9万元。
城乡非常补对象家庭儿童大病个人负担部分按70%予以救助。个人负担部分在5万元以下的当年累计救助额不超过3万元;个人负担部分在5万-10万元的当年累计救助额不超过4万元;个人负担部分在10万元以上的当年累计救助额不超过5万元。
城乡低收入家庭儿童大病个人负担部分按70%予以救助,当年累计救助额不超过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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