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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医疗救助出新规 城市低保等参保参合费用由政府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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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5月24日,记者获悉,南昌市民政局、财政局、卫生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以简化城乡医疗救助程序,提高城乡医疗救助覆盖面和救助标准,最大限度地缓解贫困群众因病造成的生活困难。

  住院救助个人无需缴纳预付款

  城乡低保“三无”常补对象、农村五保对象、城乡孤儿因患病需住院治疗的,入院登记时,由定点医疗机构通过医疗救助同步结算系统录入患者信息,经县(区)民政局网上审批后,个人无需缴纳预付款,直接入院接受治疗;住院期间,(县)区民政局通知乡镇(街道)民政所(办)工作人员实地核查;出院时,凭《医疗救助卡》(或《社会保障卡》、《医保卡》)进行费用结算,个人不需支付医疗费用。

  散居的无行为能力的城乡低保“三无”常补对象、农村五保对象、城乡孤儿由所在社区工作站(村委会)负责代为办理住院及费用结算手续;集中供养的城乡低保“三无”常补对象和农村五保对象由福利院或敬老院代为办理住院及费用结算手续。

  城乡一般常补对象因患病需住院治疗的,入院登记时,由定点医疗机构通过医疗救助同步结算系统录入患者信息,经县(区)民政局网上审批后,个人需缴纳60%预付款,入院接受治疗;住院期间,县(区)民政局通知乡镇(街道)民政所(办)工作人员实地核查;出院时,救助对象凭《医疗救助卡》(或《社会保障卡》、《医保卡》)进行费用结算,个人只需支付按规定应承担的医疗费用。

  城乡非常补对象、新增四类对象因患病需住院治疗的,入院登记时,由定点医院通过医疗救助同步结算系统录入患者信息,县(区)民政部门网上审批,个人按定点医疗机构的规定缴纳预付款,入院接受治疗;住院期间,县(区)民政部门通知乡镇(街道)民政所(办)工作人员实地核查;出院时,救助对象凭《医疗救助卡》(或《社会保障卡》、《医保卡》)进行费用结算,个人只需支付按规定应承担的医疗费用。

  城乡低保边缘户、城乡低收入家庭14周岁以下(含14周岁)儿童、尚未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企业在岗和退休军转干部、1953年底前参军后在企业退休的军队退役士兵等救助对象因患病治疗的,向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户口簿和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县级以上(含县级)医疗机构诊断书及原始医疗单据或复印件(需加盖农医办或医保办与原件相符章),城乡低保边缘户还需出具家庭收入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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