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街道)受理审核,县(区)民政局审批,按规定标准实施救助。救助资金打入救助对象的“一卡通”或银行存折实行社会化发放。
城乡医疗救助资金使用率不得少于全年的90%
城乡医疗救助资金按照省、市、县(区)5:2.5:2.5的比例,主要通过财政预算拨款、福利彩票公益金、社会捐助等多渠道筹集。
城市医疗救助资金,市、县(区)两级财政各按照城市低保对象、城市新增四类对象每人每年50元予以配套安排;农村医疗救助资金,市、县(区)两级财政各按照农村低保对象、五保供养对象和农村新增四类对象每人每年40元予以配套安排。
市、县(区)要将所需要配套资金列入财政预算,与省级下拨的医疗救助资金统筹使用,并纳入城乡医疗救助资金专户,专项管理,专款专用。城乡医疗救助资金年度使用率不得少于全年医疗救助资金总额的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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