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低保对象、城市孤儿、城镇特殊困难群体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由财政全额负担,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开支。
普通病全年门诊医疗救助额不超1500元
城乡低保“三无”常补对象、农村五保对象、城乡孤儿,因患病产生的门诊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补偿后,个人负担部分予以全额救助。
因患病产生的门诊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补偿后,个人负担部分按80%给予救助。普通病全年个人累计救助额不超过1500元;严重慢性病全年个人累计救助额不超过15000元。
因患严重慢性病产生的门诊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补偿后,个人负担部分按60%予以救助,全年个人累计救助额不超过8000元。
住院医疗救助额最高不超过8万元
城乡低保“三无”常补对象、农村五保对象、城乡孤儿,因患病产生的住院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补偿后,个人负担部分予以全额救助。
普通病住院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补偿后,个人负担部分当年在1000元以内的,按实际负担额予以一次性全额救助;个人负担部分超过1000元的按80%予以救助,全年个人累计救助额不超过12000元。
重症病住院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补偿后,个人负担部分按80%予以救助。个人负担部分在5万元以下的(含5万元,下同),当年累计救助额不超过3万元;个人负担部分在5万-10万元(不含5万元,含10万元,下同)的,当年累计救助额不超过6万元;个人负担部分在10万元(不含10万元,下同)以上的,当年累计救助额不超过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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