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惠医疗对象看病免收普通挂号费等三费
优惠医疗包括农村五保对象、城乡低保对象、城乡孤儿和新增四类对象,救助对象凭《五保证》、《低保证》、《儿童福利证》、《优抚证》及本人身份证就医,县及县以上公办医疗机构应当对其中的门诊患者免收普通挂号费、肌肉注射费和换药手续费,对其中的住院患者减半收取“三大常规”检查费、胸片检查费、普通床位费和三级护理费。
参保人员必须凭证就医
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对象、城乡孤儿、新增四类对象、贫困家庭儿童等已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因患病到定点医疗机构接受治疗,须向定点医疗机构出示《低保证》(或《五保证》、《儿童福利证》、《优抚证》)、《医疗救助证》、《身份证》、《医疗救助卡》(或《社会保障卡》、《医保卡》),凭《医疗救助卡》(或《社会保障卡》、《医保卡》)进行医疗费用结算。实现基本医疗保险与城乡医疗救助报销金额的同步直补。
定点医疗机构负责做好医疗救助对象住院治疗费用的垫付与核销工作,县(区)民政局定期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医疗救助资金。
城乡低保“三无”常补对象、农村五保对象、城乡孤儿到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直接凭《医疗救助卡》(或《社会保障卡》、《医保卡》)进行费用结算,个人不需支付医疗费用。
城乡低保一般常补对象、非常补对象到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直接凭《医疗救助卡》(或《社会保障卡》、《医保卡》)进行费用结算,个人只需支付按规定应承担的医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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