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考虑财政承受力的前提下,增加财政投入
制定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中长期规划。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发展,不仅要审慎分析参保人员的负担水平及比例,也要充分考虑财政应承担的费用水平及份额。
财政负担水平应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如果盲目超前提高城乡居民养老保障水平,使政府补贴支出负担过重,不仅会产生财政风险,社会保障也会成为无水之源,而且标准过高,同时会带来新的社会不公。
因此,初期应坚持低水平起步,财政给予必要支持,以调动城乡居民的参保积极性,扩大覆盖面。
在充分考虑财政负担能力的前提下,逐步加大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财力投入。中央和地方政府应真正承担提供国家保障的社会责任,加大对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资金投入。各级财政应把城乡社会养老保险财政补助列入财政预算,逐年增加预算支出,增加“两个比重”,即城乡居民社会保障支出占财政收入的比重和城乡居民社会保障支出占社会保障支出的比重,提高“两个增速”,即城乡居民社会保障支出增速要高于财政收入增速,城乡居民社会保障支出增速要高于社会保障支出增速。建立各级财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专项资金,通过加大转移支付力度,增强基层财力和自主解决基层社会养老保险问题的能力。
(二)划分各级政府的财政责任,合理调整支出结构
划分各级政府的财政责任。中央财政应根据全国城乡贫困线标准,统一制订基础养老金政策和中央财政补助标准。中央财政应主要负担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补贴部分,向中西部地区和相对贫困地区重点倾斜。省级财政在确保省级支农资金投入增辐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增长辐度前提下,将新增财力支出适当向农村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倾斜。加大对农村的支持和投入,使广大农民群众老有所养,切实解决农民群众对晚年生活的顾虑,改善农村老年群体的生活质量和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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