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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致人伤亡案件损害赔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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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伤亡事故赔偿标准,交通事故致人伤亡案件损害赔偿的范围与标准,人身伤亡损害赔偿的范围应当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残疾者用具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1、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亡的,应当赔偿由此引起的全部财产损失。

  依照法律规定当事人只承担限制赔偿责任或应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的,则依照法律规定。

  2、致人损害,造成他人残疾或死亡的,侵害人应适当补偿受害人或死者遗属的其他损害。

  3、故意侵害他人且情节恶劣的,人民法院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予以民事制裁。

  4、人身伤亡损害赔偿的范围应当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残疾者用具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5、医疗费:即受害人受伤害后为恢复健康进行医疗所支付的费用。应当包括挂号费、药费、检查费、住院费、整容费等费用。医疗费一般应当以治疗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和医疗费的单据为凭证,并确系治疗侵害人的侵害行为所致伤害的费用。在审核医疗费用时,应当遵循以下具体规定:

  (1)挂号费:挂号费的次数、科别与审核认定的治疗伤害所就诊的次数、科别一致的挂号费应当赔偿。

  (2)检查费、治疗费等:根据伤疾的需要经治疗医院同意进行的检查、治疗等费用应予赔偿。未经治疗医院同意,受害人自行治疗与伤疾无关的费用或自行重复检查所花费的费用不计入赔偿范围,但确系治疗医院误诊而遗漏的伤疾除外。

  (3)药费:必须确系治疗因伤害人的侵害行为所致伤害的药费。需外购药品的,应当有治疗医院开具的处方。药品的种类、数量应当与处方一致,没有治疗医院开具的处方,擅自购买与损害无关的药品不应计入赔偿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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