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法院在处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时,对于医疗费的审核有困难的,可以征询医疗部门的意见或者根据法医的鉴定予以认定。
11、营养费:必须是该伤害复原确实需要的,营养费的标准应根据伤疾的轻重判定。是否需要营养费及给付营养费的期限应当根据医院的证明或者法医的鉴定认定。
12、误工费:受害人因受伤害不能参加劳动(工作)而减少的合法劳动报酬收入。
受害人的误工日期,应当按其实际损害程度,恢复状况并参照治疗医院的证明或者法医的鉴定等予以认定,实际误工日期少于治疗医院开具的休假证明的,一般应当按实际误工日期认定。但受害人以公休假折抵伤休假的则以治疗医院开具的休假证明为准。受害人确需休假又无休假证明的,可以征求医疗部门的意见或者法医的鉴定予以认定。
13、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可以按其收入的实际损失计算。
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误工费的赔偿标准可以按照当地居民基本生活费计算。但受害人虽无工资收入,按照合同或者约定能够得到预期收入的或者受害前正在从事有合法报酬的劳务,其因伤害减少的误工费应予赔偿。
14、受害人是承包户或者个体工商户的,其误工费可以参照其前一年的平均收入或者当地同行业、同工种、同种规模、同等劳动力的平均收入酌定,有税单的,以税单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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