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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致人伤亡案件损害赔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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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伤亡事故赔偿标准,交通事故致人伤亡案件损害赔偿的范围与标准,人身伤亡损害赔偿的范围应当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残疾者用具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22、致人伤害,受害人因此而丧失全部劳动能力或部分劳动能力时,侵害人除应赔偿上述费用外,赔偿范围还应包括受害人受伤致残后的生活补助费、依靠受害人扶养的人的必要生活费、残疾用具费以及其他损害。

  23、受害人因致残而丧失全部劳动能力时,侵害人应赔偿受害人基本的生活补助费。

  残疾者的基本生活补助费不应低于当地居民基本生活费,基本生活费自定残之日起赔偿到七十岁或受害人死亡时止。但七十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24、依靠受害人实际扶养而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人要求侵害人支付必要生活费的应当支持。

  必要生活费的标准不应低于当地居民基本生活费。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生活费一次性给付计算到十八周岁;被扶养人为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人,酌情给付必要的生活费;被扶养人为丧失劳动能力的成年人,必要生活费一次性给付计算到七十岁,并且侵害人应当赔偿雇请专人护理的费用。

  25、受害人是唯一扶养人,侵害人应当承担被扶养人的全部生活费;还有其他同一顺序扶养人的,侵害人应当承担受害人承担的份额。

  26、受害人致残而丧失部分劳动能力时,如尚能参加劳动,每月有固定收入的或者每月收入虽不固定,但每月平均收入不低于当地居民基本生活费的,应酌情给付生活费,给付的年限参照第23条第二款的规定。

  还有其他被扶养人的,侵害人应承担必要生活费的赔偿。赔偿标准参照第24条规定。

  27、致人侵害,造成受害人残疾因此而丧失劳动能力时,侵害人应适当补偿受害人的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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