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产前检查医疗费用结算标准
女职工建《孕产妇保健卡(册)》后,门诊产前检查费用,由市医保中心按以下定额标准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建卡(册)起至孕24周(含24周)内的费用为400元、孕24周后至住院分娩前的费用为600元,低于定额标准的按实结算;达到或高于定额标准的按定额标准结算。
(二)分娩医疗费用结算标准
女职工顺产(包括手法助产)、助娩产(包括产钳助产、胎头吸引、臀位助产、臀位牵引)、剖宫产三种分娩方式的住院费用结算标准(含分娩当次住院时发生附表一所列并发症费用),根据医疗机构级别及分娩方式,由医保中心按以下定额标准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
分娩定额结算标准
单位:元
医院级别 |
顺产 |
助娩产 |
剖宫产 |
三级 |
2600 |
3000 |
4200 |
二级 |
2200 |
2500 |
3700 |
一级 |
1700 |
2000 |
2900 |
女职工产前及产后4个月内因发生附表一所列并发症住院时,由市医保中心按以下标准与定点医疗机构进行定额结算:患一种并发症的,三级医疗机构800元、二级及二级以下医疗机构600元;患两种及两种以上并发症的,三级医疗机构1600元、二级及二级以下医疗机构1200元。低于定额标准的按实结算;达到或高于定额标准的按定额结算。
发生附表二所列并发症时,定点医疗机构应向市医保中心备案,备案后分娩及并发症应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由市医保中心与定点医疗机构按项目结算。
(四)计划生育医疗费用结算标准
1、女职工的计划生育手术(输卵管绝育、复通术除外)费用,由医保中心按以下定额标准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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