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结算办法
(一)月度结算
定点医疗机构每月初按规定将上月《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疗费用申请表》报送市医保中心,市医保中心对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上月发生的医疗费用按规定进行稽核稽查,对符合生育保险政策规定应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按95%预(拨)付,每月结算预留的5%年终考核决算后拨付。
1、产前检查费用
定点医疗机构费用不足定额标准的,按实际发生费用支付,达到或超过定额标准的,按定额标准支付。
2、计划生育手术、分娩医疗费用
按定点医疗机构的定额标准和发生人次支付。
3、产前、产后并发症医疗费用
并发症费用不足定额标准的,按实际发生费用支付;达到或超过定额标准的,按定额标准支付。
4、其它按项目结算的病种,经审核后符合规定的费用由市医保中心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
(二)年终考核及全年决算
对每月预留的5%费用,次年初由市劳动保障、财政、卫生、物价、人口与计划生育、总工会等部门,组织对定点医疗机构综合考核,根据考核得分,由市医保中心于每年3月底之前按以下规定拨付:
1、年终考核在90分以上(含90分)的,全额拨付;
2、年终考核在80分以上(含80分)不足90分的,每低1分,扣减预留额1%;
3、年终考核在80分以下的,每低1分,扣减预留额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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