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经办机构要严格规范生育保险基金支出管理,完善医疗费用稽核稽查制度,加强监督检查考核工作,严肃结算纪律,强化监管手段。
3、对于大额医疗费用,实行“先审后付制”。市医保中心可调阅住院病历,必要时经专家会审后再支付费用。
(二)下列情况下发生的医疗费用,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1、不符合用药和医疗服务目录管理政策规定的;
2、重复检查、重复用药等不符合“三合理”规定的;
3、上传数据不规范、不完整、不准确、不及时,或与病历不一致的;
4、提供医疗服务的医务人员、医疗项目与有关部门批准资质、项目不一致的;
5、未按规定及时、完整、准确提供相关医疗文书的;
6其他违反生育保险、卫生、药品、物价等政策规定的情况;
7、不属于生育保险支付范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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