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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法之生育保险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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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生育保险是对怀孕和分娩的妇女劳动者提供医疗服务、生育津贴和产假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主要包括两项,一是生育津贴,二是生育医疗待遇。生育险待遇将不再限户籍,单位不缴生育险须掏生育费。
  随着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原有生育保险制度和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企业制度不相适应。例如,由于社会分工、行业特点造成女职工分布不均衡,由此导致企业之间生育费用负担畸轻畸重,进而导致女职工生育期间的权益难以兑现,妇女平等就业权难以保障。

  为此,各地开始探索生育保险制度改革试点。根据各地实践,1994年12月,原劳动部颁布《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4]504号),将原有的用人单位负责管理的生育保险制度转变为实行生育保险社会统筹。

  目前,我国生育保险的现状是实行两种制度并存。

  第一种是新中国成立初期延续下来的传统生育保险制度。传统生育保险制度的法律依据是1988年国务院颁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覆盖范围包括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和事业单位的女职工。具体待遇标准按照《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险字[1988j2号)执行,即职工生育后,由所在单位负担职工的生育产假工资、报销生育医疗费,生育保险的管理由职工所在单位负责。这种传统的生育保险制度的特点是:生育保险有关待遇由财政或者用人单位负担,具体管理由用人单位负责。

  第二种是生育保险社会统筹制度。根据原劳动部颁布的《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规定,生育保险的覆盖范围包括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参加生育保险社会统筹的用人单位,应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费。参保单位女职工生育或流产后,其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从实践来看,在全国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颁布的生育保险政策中,有15个地方规定将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纳入生育保险覆盖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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