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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法之生育保险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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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生育保险是对怀孕和分娩的妇女劳动者提供医疗服务、生育津贴和产假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主要包括两项,一是生育津贴,二是生育医疗待遇。生育险待遇将不再限户籍,单位不缴生育险须掏生育费。
  二、生育保险制度的缴费义务人

  生育保险基金是社会保险基金的一个组成部分.是依据国家法律规定专门为生育职工支付有关待遇而筹集的款项。生育保险基金的主要作用是为因生育而暂时离开工作岗位的女职工支付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根据《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规定,生育保险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基本平衡"的原则筹集资金。主要考虑是生育保险享受人数和计划生育政策相联系,预计性强,风险不大,不必留有结余。结余过多会加重企业负担,影响生育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因此,生育保险基金以够用为目标。参加统筹的用人单位按照比例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考虑到全国地区间经济情况差异很大,生育费用支付不平衡的因素,规定具体筹资比例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计划内生育人数和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等项费用确定,但最高比例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的1%。

  实践中,生育保险基金的筹集主要有3种方式:

  一是用人单位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缴纳生育保险费。根据2006--2008年生育保险基金运行情况分析,全国生育保险筹资比例保持在0.68%左右的水平。

  二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参保,其缴费的资金来源于财政拨款。这部分人员仅享受医疗待遇,生育津贴部分由原工资渠道解决。根据各地生育保险法规规定,缴费一般为职工工资总额的O.4%~O.5%。

  三是用人单位按照每人每月固定的绝对额缴纳生育保险费。此办法主要在山西、河北等少部分地区实行,是生育保险开展的早期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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