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本法规定,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生育保险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其中,生育医疗费用包括女职工因怀孕、生育发生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药费和计划生育手术费。生育津贴是指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对职业妇女因生育而离开工作岗位期间,给予的生活费用,是对工资收入的替代。因此,在实行生育保险社会统筹的地区,由生育保险基金按本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支付期限一般与产假期限相一致,期限不少于90天。
明确生育保险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改革开放前,女职工生育期间的产假工资和医疗费用都由用人单位负担。改革开放后,由于社会分工和行业特点造成女职工分布不均匀,有的企业女职工人数占职工总数60%以上,由此导致企业之间生育医疗费用负担畸轻畸重,使女职工较多的企业不能平等地参与市场竞争。为了降低成本,部分企业在招用员工时往往倾向于排斥妇女,造成妇女平等就业权受到限制。特别是一些效益不好的企业,无力兑现女职工生育期间的相关待遇,使生育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为了适应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在总结各地探索经验的基础上,原劳动部颁布《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将原有的用人单位负责管理的生育保险制度转变为实行生育保险社会统筹。实践证明,实行生育保险基金社会统筹,体现了全社会共担风险的大数法则,有利于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均衡不同单位和行业之间的生育成本,充分发挥对妇女劳动者的保护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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