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失业风险与经济大环境相关,因而风险比较集中,再加上道德风险使保险商很难辨明和判断失业的真正原因,因此,失业被认为是一种市场不可保的风险,只能由国家作为一项公共产品予以提供。
郑秉文认为,由国家“垄断提供”的失业保险项目制定的费率也具有垄断性。如果失业保险基金规模过高,在其他政策既定的前提下,建立缴费的“自动调节机制”便十分必要,这也是社会保险制度公平性的一个具体体现。
2008年年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3个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采取积极措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08]117号),提出了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缓缴失业保险费等一系列社保新政。
据统计,2009年1~6月,通过降低失业保险费率和缓缴失业保险费,直接减轻企业负担达42亿元,涉及企业290万户、职工8200万人。
郑秉文认为,这种在特别时期减缓费率做法是反周期的一项临时措施,而不是一个制度安排。他建议在未来修订的《失业保险条例》中,应当以立法形式固定下来,给地方政府以足够的自主权,将费率的“自动调节机制”建立起来。
除了自动调节机制外,郑秉文建议,中国的失业保险管理有必要设立预警红线,以充分发挥失业保险的反危机功能,减少失业导致的贫困发生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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