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建账规模与账户性质规定
根据各地的试点办法规定,按本人缴费工资的8%建立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的多少,取决于个人缴费额和个人账户基金收益,并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定期公布。个人账户基金只用于职工养老,不得占用挪用,不得提前支取。职工跨统筹范围流动时,个人账户随同转移。职工或退休人员死亡,个人账户储存额中个人累计缴费部分的本息可以继承。
5、运营管理规定
根据《国务院关于同意辽宁省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实施方案的批复》(国函〔2001〕79号),个人账户基金由省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管理,按国家规定存入银行,全部用于购买国债,以实现保值增值,运营收益率要高于银行同期存款利率。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吉林和黑龙江进行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办函[2004]19号),做实后的个人账户基金由省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管理,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省级政府根据国家规定制定基金管理和投资运营办法,劳动保障、财政部门加强监督。中央财政补助部分由两省委托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投资运营并承诺一定的收益率。地方财政补助部分由地方按国家规定投资运营,并负责保值增值。
根据2006年国务院批复的8个省份的做实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试点方案,个人账户基金运营管理的基本规定是:做实的个人账户基金由省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管理,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因做实个人账户中央财政补助的资金,由省政府委托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投资运营,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承诺较优惠的收益率;中央财政补助之外的个人账户基金由各省按照国家规定投资运营,并负责保值增值。
6、账户基金支付规定
做实的个人账户基金如何支付,有些地区做出了原则性规定,有些地区的规定尚不明确。比如,河南省在做实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实施意见中指出,做实的个人账户基金与社会统筹基金实行分别管理、分账核算、分别支付;湖南省在做实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实施意见中指出,个人账户基金在做实到8%以前,账户基金仍然由统筹基金支付,做实到8%后个人账户基金的支付办法另行制定。
二、做实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成功做法
1、国家在做实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方面出台了相应的政策文件,值得充分肯定
1997年12月22日,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发布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暂行办法》(劳办发〔1997〕116号),就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建立、个人账户的管理(主要包括记账、算账、对账和个人账户使用等方面的内容)、个人账户的转移、个人账户的支付、个人账户的继承等做出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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