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7月26日,鉴于一些地区对应划转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基金不转或少转,导致部分职工调动前后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无法接续的问题,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发布了《关于严格执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转移政策的通知》(劳社厅发〔1999〕22号)。
2001年10月18日,针对部分地区存在的建账率低、记录不规范、变更不及时、对账制度不落实等问题,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发布了《关于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厅发〔2001〕5号),要求各地要严格执行个人账户记录和对账制度,最迟在2002年6月底将企业管理或者行业管理的个人账户移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管理。
2002年8月18日,针对一些地区存在的个人账户项目不规范、对账不及时等问题,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搞好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2]70号),要求统一个人账户必备项目,按照《社会保险管理信息系统指标体系一业务部分(LB101-2000)(劳社信息函[2000]19号)的标准统一记录个人账户,严格执行以个人账户对账单为主体的多种对账制度等。
以上政策文件表明,国家社会保险行政管理部门已经在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规范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并取得初步成效。
2、各地在做实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方面积累了一些探索性经验,值得进一步借鉴
辽宁作为第一个试点做实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省份,积累了一定经验。从2001年7月1日起,辽宁省作为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试点省份,开始了做实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试点工作。主要做法包括:
一是个人账户基金专账记录,省级管理。
社会统筹基金与个人账户基金实行分别管理,社会统筹基金不占用个人账户基金;个人账户基金通过人民银行国库逐级向省上解,由省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管理和运营,并由省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基金运营情况按年向社会公布。
二是初步建立了个人账户基金运营管理制度。
明确了省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个人账户基金运营管理的主体(包括中央财政补助的资金也由省级经办机构管理),劳动保障、财政、审计等部门负责监管的管理体制。个人账户基金运营方式为购买国债和协议存款。三是建立并严格执行个人账户基金审核拨付制度。
个人账户基金实行省级核算、分级支付的管理体制。制定下发了《辽宁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基金支付暂行办法》,明确了个人账户基金的支付范围,严格执行个人账户基金支付审批程序。
根据辽宁省个人账户管理办法,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将个人账户基金全部存入国有商业银行,除预留两个月个人账户基金支出额用于当期支出外,全部用于购买国债,以实现保值增值。运营收益率要高于银行同期存款利率。个人账户基金运营收益率由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基金运营情况按年度向社会公布。
辽宁省的一些做法,为各地做实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提供了借鉴。
用微信“扫一扫”,精彩内容随时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