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丘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细则如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封丘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切实做好我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工作,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凡具有本县行政区域内农业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均可在户籍地参保。
第三条 新农保实行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筹资模式。
第四条 新农保基金单独设立银行账户,单独记账、核算,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平调、截留基金,基金结余按国家有关规定实现保值增值。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五条 县新农保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依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新农保工作,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县新农保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制定相关配套政策,部署、实施、督促、检查各乡镇新农保工作,会同成员单位对新农保工作进行宏观指导和协调。
第六条 新农保业务由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县农保中心)、乡镇劳动保障所具体经办,实行属地化管理。新农保工作起步阶段,可充分发挥村民自治组织的作用,协办做好组织发动、政策宣传和材料收集上报等各项基础性工作。
第七条 县农保中心主要职责为:负责宣传和贯彻执行新农保政策;负责对乡镇劳动保障所进行业务指导、人员培训和检查考核;负责保险费汇集、存储及基金管理;负责参保人员资格审查、建立个人账户、办理保险关系转移、注销登记审批;负责审查养老金领取人员的资格、养老金给付标准和拨付养老金;负责新农保信息管理系统和县农保业务档案管理工作;负责县新农保数据统计工作;负责受理咨询、查询和举报等工作。
第八条 乡镇劳动保障所的主要职责为:负责宣传和贯彻执行新农保政策;负责本乡镇保险费汇集、上解;负责对参保人员的参保资格、基本信息、缴费信息、待遇领取资格及关系转移资格等进行初审;配合县农保中心建立本乡镇参保人员个人账户;负责本乡镇新农保信息管理系统及档案管理工作;负责本乡镇新农保数据统计工作;负责受理咨询、查询和举报等工作。
第九条 村(居)委会的具体职责为:负责宣传和贯彻执行新农保有关政策;负责新农保参保登记、缴费档次选定、待遇领取、关系转移接续等业务环节所需材料的收集和上报;负责向参保人员发放有关材料,提醒参保人员按时缴费,通知参保人员办理待遇领取手续,并协助做好政策宣传与解释、待遇领取资格认证、调查摸底、农村居民基本信息采集、情况公示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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