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参保登记
第十条 符合新农保参保条件的农村居民,由本人到户籍所在地村委会提出参保申请,选择缴费档次,填写《河南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登记表》,若本人无法填写,可由新农保经办人员代填,但须本人签字、签章或按手印确认。
办理新农保参保登记时,应携带:
(一)本人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二)本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本人近期一寸免冠照片三张。
(四)重度残疾人等特殊群体相关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第十一条 村委会以组、户为单位将参保人员资料按一定的顺序整理后,在规定时限内上报乡镇劳动保障所进行初审。乡镇劳动保障所审核的主要内容:
(一)参保人员是否属于本乡镇农业户籍;
(二)参保人员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身份证号码;
(三)参保人员是否符合参保条件;
(四)参保人员家庭子女填写是否齐全、真实、规范;
(五)重度残疾人等特殊群体相关证件是否合法。
第十二条 乡镇劳动保障所对参保人员的相关材料进行初审,确认无误后,将参保登记信息录入新农保信息系统,在《参保登记表》上签字加盖公章,在当月25日前将《参保登记表》、户口簿及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等材料一并上报县农保中心。
第十三条 县农保中心对参保人员的相关信息进行复核,无误后,对新农保信息系统中参保人员的登记信息进行确认,同时为其建立个人账户,并及时将有关材料归档备案,将需乡镇和参保人员保管的参保资料退回,建立县、乡镇两级新农保参保人员档案。
第十四条 参保变更登记的主要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公民身份证号码、居住地址、联系电话、户籍性质、户籍所在地址。以上内容之一发生变更时,参保人员应及时携带相关证件及材料到乡镇劳动保障所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填写《河南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变更登记表》(以下简称《变更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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