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参保人员个人缴费额(除补缴外)到账后,县农保中心根据个人缴费额和地方财政对参保人员的缴费补贴记入个人账户,并从缴费的次月起开始计息。县农保中心打印《河南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地方财政补贴汇总表》(附表十,两联),一联留县农保中心,一联交县财政部门。
第二十六条 参保人员个人账户的储存额参考中国人民银行每年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利率计息,按规定进行个人账户利息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从缴费的次月起开始计息,年内单利,逐年复利。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结息年度。县农保中心应于一个结息年度结束时对当年度的个人账户储存额进行结算。
第二十七条 对于中断缴费的,县农保中心按照规定封存其个人账户,封存期间的个人账户连续计息。参保人员中断缴费后又恢复缴费的,恢复个人账户记录。
第二十八条 县农保中心应于每年12月31日对当年度的个人账户储存额(个人账户收支相抵余额)进行结算。
第二十九条 参保人员可到户籍所在地的乡镇劳动保障所打印《河南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明细表》(附表十一,以下简称《个人账户明细表》),或通过网络等通讯平台查询相关信息。
第三十条 参保人员对个人账户记录提出异议的,县农保中心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核实。经审核,确需调整的,应及时处理并将更改的信息录入新农保信息系统,信息系统应保留处理前的记录。县农保中心应通过乡镇劳动保障所及时将处理结果通知参保人员。
第三十一条 个人账户储存额只能用于个人账户养老金支付,除出现本细则第十五条有关情况外,不得提前支取或挪作它用。
第六章 待遇支付
第三十二条 新农保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新农保养老金月发放标准=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139。
基础养老金标准统一为每人每月60元,其中中央财政给予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县财政给予基础养老金补贴每人每月5元。
第三十三条 乡镇劳动保障所按月通过新农保信息系统查询生成下月符合领取养老金待遇条件参保人员名单,交村委会通知参保人员办理领取养老金手续。
第三十四条 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员,应携带户口簿、本人居民身份证等材料,到户口所在地村委会办理待遇领取手续,填写《河南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核定表》,村委会负责检查参保人员提供的材料是否齐全,并在本村对享受待遇人员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公告,接受群众监督。公示期满后,填写《河南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审批花名册》,将享受待遇人员资料整理送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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