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村集体和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对参保人员缴纳养老保险费进行补助或资助的,应于当月15日前向乡镇劳动保障所提交《河南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集体补助明细表》(附表六,以下简称《集体补助明细表》),并将应缴纳金额存入县农保中心指定账户。
乡镇劳动保障所将《集体补助明细表》录入信息系统,填写《河南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集体补助汇总表》(附表七,以下简称《集体补助汇总表》),并于当月20日前将《集体补助明细表》和《集体补助汇总表》上报县农保中心。
金融机构在收到款项的3个工作日内,将资金到账凭证提交县农保中心。
县农保中心根据金融机构提供的资金到账凭证,及时核对乡镇劳动保障所提交的《集体补助明细表》和《集体补助汇总表》,并将到账信息输入新农保信息系统,对集体补助明细信息进行确认,将集体补助金额计入个人账户。
第二十三条 新农保制度实施时,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参保人员,应按规定按年缴费,也可补缴不足年限的缴费部分,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对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规定按年缴费,缴费不足15年的参保人员, 也可补缴,累计缴费不低于15年。
补缴养老保险费的参保人员,应及时到乡镇劳动保障所办理补缴手续,填写《河南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费补缴申请表》(附表八,以下简称《补缴申请表》),乡镇劳动保障所对参保人员的补缴资格进行初审,审核无误后,将补缴信息录入新农保信息系统,县农保中心对各乡镇劳动保障所提交的《补缴申请表》进行复核,无误后,通过乡镇劳动保障所通知补缴人将需补缴的保险费存入指定的银行账户,金融机构在收到款项的3个工作日内,将资金到账凭证提交县农保中心。
乡镇劳动保障所根据个人缴费凭证,填写《河南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费补缴汇总表》(附表九),于当月20日前上报县农保中心。
县农保中心根据金融机构提供的资金到账凭证,在新农保信息系统中为参保人员记录个人账户。
第五章 个人账户管理
第二十四条 县农保中心为每位参保人员建立个人账户。个人账户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地方政府补贴、其他补助及利息组成。参保人员缴纳的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缴费”;村集体和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对参保人员缴纳养老保险费的补助或资助记入“集体补助”;地方各级财政对个人账户的缴费补贴记入“政府补贴”。
个人账户记录项目应包括:个人基本信息、缴费信息、养老金支付信息、个人账户储存额信息、转移接续信息、终止信息等。老农保参保人员转入新农保时,可将老农保个人账户储存余额记入新农保个人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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