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知识手册 | 社保查询 | 养老保险 | 医疗保险 | 生育保险 | 工伤保险 | 失业保险 | 百家争鸣 | 问吧
向日葵保险网 > 社会保险频道 > 养老保险 > 正文
 
湖北参保人退休死亡后享受哪些养老保险待遇?
向日葵保险网
[导读]:湖北省养老保险参保人员退休后在按月享受基本养老金待遇期间死亡的,分别按死亡时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个月和10个月的标准给予丧葬补助费和家属抚恤金,其个人帐户余额一次性支付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不再享受其他养老保险待遇。

  5、享受待遇:同城镇企业职工一样享受养老保险各项待遇。

  三、1995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2006年1月1日后退休,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退休、退职后基本养老金如何计发?

  1995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2006年1月1日后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包含四个部份:基础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调节金。

  其中基础养老金=(本人退休时所在市州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工资)÷2×缴费年限×1%。(缴费年限按实年计发)

  过渡性养老金=本人退休时所在市州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退休前历年的平均缴费工资指数×改革前(1995年12月31日前)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1.2%。

  个人帐户养老金=职工个人帐户储存额÷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按国家规定执行)。

  调节金标准为:2006年度退休人员为100元/月;2007年度至2015年度退休人员逐年降低10元;2016年1月1日以后的退休人员不再发给调节金。

  2006年度退职人员调节金标准为50元/月;2007年度至2015年度退职人员逐年降低5元;2016年1月1日以后的退职人员不再发给调节金。

分享到:

关注向日葵微信号
 

   用微信“扫一扫”,精彩内容随时看

社会保险关注排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