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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参保人退休死亡后享受哪些养老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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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湖北省养老保险参保人员退休后在按月享受基本养老金待遇期间死亡的,分别按死亡时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个月和10个月的标准给予丧葬补助费和家属抚恤金,其个人帐户余额一次性支付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不再享受其他养老保险待遇。

  九、参保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死亡的原缴费如何处理?

  1、根据《湖北省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鄂城发[1995]111号)文件规定,职工在离退休前或者离退休后死亡,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储存额尚未领取或未领完,其余额中属于个人缴费部份,按照规定发给职工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从企业缴纳养老保险费中划转记入的部份,归入社会统筹基金。

  2、根据《湖北省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鄂劳社文[2003]189号),灵活就业的参保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死亡的,其个人帐户储存额和从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中划入统筹基金的部分一次性支付给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不再享有其他养老保险待遇。

  十、企业离休干部死亡后养老待遇怎样计发?

  根据鄂人险[1997]109号文件规定,企业离休干部死亡后丧葬费、抚恤金、遗属困难补助费由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审批发放,其标准为:

  1、丧葬费按1500元标准包干使用。

  2、一次性抚恤金按本人生前上一个月的10个月的离休费执行。

  离休费=基础工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工龄工资

  3、根据鄂州劳险[1996]01号文件规定,离休干部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在执行鄂劳险[1995]180号文件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3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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