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企业退休人员死亡后,可以享受养老保险哪些待遇?
根据鄂劳险[1995]180号、鄂劳险[1995]328号文件规定,退休(职)人员死亡后,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应从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丧葬补助费、一次性抚恤金和遗属困难补助费,标准为:
1、丧葬费为退休人员死亡时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均工资3个月标准。
2、一次性抚恤金为退休人员死亡时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10个月标准。
3、遗属困难补助费补助为:每人每月按全市上年度企平工资25%的标准发给。孤身1人的,在此基础上另加10元。供养3人或3人以上的按全市上年度企业平均工资70%的标准发给。
十二、以城镇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的,退休死亡后可以享受哪些养老保险待遇?
根据鄂劳社文[2003]189号文件规定,参保人员退休后在按月享受基本养老金待遇期间死亡的,分别按死亡时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个月和10个月的标准给予丧葬补助费和家属抚恤金,其个人帐户余额一次性支付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不再享受其他养老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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