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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参保人退休死亡后享受哪些养老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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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湖北省养老保险参保人员退休后在按月享受基本养老金待遇期间死亡的,分别按死亡时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个月和10个月的标准给予丧葬补助费和家属抚恤金,其个人帐户余额一次性支付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不再享受其他养老保险待遇。

  但对1995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本人自愿,可以向后延长缴费时间,延长缴费时间最长不得超过5年。累计缴费满15年后,可以办理退休手续,享受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待遇。

  七、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如何计算?

  根据鄂劳社文[2006]169号文件精神,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为参保人员退休时所在市州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与本人平均缴费指数的乘积。参保人员2005年12月31日之前的实际缴费年限指数按原办法计算,2006年1月1日之后的实际缴费年限指数按本人当年的缴费基数与所在市州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比值计算。参保人员的视同缴费年限指数为1.0。

  平均缴费指数为本人历年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指数的算术平均值。

  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统计局公布的包括机关、事业和企业单位在内的全部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八、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参保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能否享受基本养老金待遇?

  根据鄂劳社文[2006]169号文件精神,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等参保人员到达法定年龄,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经本人申请,可以向后延长缴费时间,延长缴费时间最长不超过5年。本人不愿意延长缴费时间的,不享受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待遇,个人帐户储存额及个人缴费中划入统筹基金的部分,一次性支付给本人,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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